近年来
因骨灰安葬等“身后事”
引发的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
作为传统民事习俗
祭奠能否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原告刘一和被告刘二是亲姐弟。2022年12月,想祭二人父亲去世,拜父保护精准客户信息数据爬取死亡证明和骨灰存放证均放置于姐姐刘二处,遭拒其为骨灰存放证的绝何登记持有人。根据殡仪馆的祭奠权规定,前往祭奠需要持有骨灰存放证,想祭但刘二以证件丢失为由多次拒绝刘一的拜父保护祭奠请求。无奈之下,遭拒刘一向法院提起诉讼,绝何请求刘二配合其进行祭奠活动。祭奠权精准客户信息数据爬取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想祭第九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拜父保护判决被告刘二配合原告刘一对死者进行祭奠。遭拒如刘二不能配合,绝何刘一可持本判决自行前往天津市第一殡仪馆祭奠。
傅烨
FUYE
民三庭法官
祭奠不仅是追念逝者的方式,也是极为普遍的风俗习惯,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具有一定情感价值。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祭奠权,但其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应归入一般人格权领域进行保护。刘一、刘二作为子女,同等享有对亡父祭奠的权利。刘二作为骨灰存放证的登记持有人,应当配合刘一完成祭奠活动。
“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兄弟姐妹和睦相处亦是一种孝道,父母最不愿看到子女纷争。刘一、刘二作为同胞姐弟,应心怀孝悌,常念养育之恩,多体骨肉手足之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为准则,处理亲情关系和其他事务,携手陪伴年迈的母亲安享晚年。
END
承办法官 | 民三庭 傅烨
文字 | 审管办 王樱蓉
制作 | 闵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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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想祭拜父亲却遭拒绝?“祭奠权”如何得到保护?》